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內容為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法院在發現該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國最高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