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協會名稱:肇慶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市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裝飾裝修材料供應商和有關人士組成的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求發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主管部門與本行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反映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規範本行業的職業道德和經營行為,增強本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提高我市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品位,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維護本行業合法利益,為廣大用戶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肇慶市經濟貿易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肇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肇慶市沙墩路8號永陽大廈2樓。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及時向會員和廣大企業宣傳、印發有關文件、資料。
2、調查、收集和整理本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方向,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方面的建議和咨詢服務。
3、建立行業信息網絡,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科技情報、先進技術方面的信息,提供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新材料應用等項目服務。
4、推動行業內外的多種形式聯合,協調行業內部管理和市場有序競爭,促進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5、協會組織、宣傳和監督有關產品標準的執行。
6、接受執行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7、收集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要求,協助企業解決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和全行業***同關心的問題,制定行業自律規約。
8、發展與促進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系,溝通企業與科研、教學單位的渠道,組織經濟技術交流與協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組織業務考察、人才培訓、國際合作、產品展銷,參與培育專業市場,協調行業業務交流。
9、編輯、出版、發送為本行業服務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10、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依法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材料供應,且在本行業內具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在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協會理事會予以審查、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3、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4、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協會及時反映業內新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5、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壹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活動;
5、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理事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有事業心、責任感、工作能力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7、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局批準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理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發起人自籌資金;
2、會費;
3、捐贈;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壹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交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余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肇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