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註銷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期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達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註銷登記。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廣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