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按照規定辦理各類保證金的收取、退還、轉稅(罰沒)、延期等業務手續,建立審批制度,設立臺賬,及時清理到期的資金, 每月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保證賬賬相符和按時辦理結轉、延期或清退。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在開具《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時註明擔保資金類別,有擔保期限的應註明到期日。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對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稅款保函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或者在稅款保函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法律依據:《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按照規定辦理各類保證金的收取、退還、轉稅(罰沒)、延期等業務手續,建立審批制度,設立臺賬,及時清理到期的資金, 每月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保證賬賬相符和按時辦理結轉、延期或清退。業務、辦案部門臺賬內容至少應包含收取金額、轉稅(罰沒)金額、退還金額及余額。業務、辦案部門應按月核查對賬情況,及時處理未達賬項,確保資金安全,_將對賬結果書面反饋財務部門。
第五條 海關財務部門應按照業務、辦案部門的書面通知及時辦理各類保證金的收取、轉稅(罰沒)、退還、延期等財務手續,確保收取資金的安全、完整。對超過規定期限業務、辦案部門未提出處理意見的,應及時書面反饋業務、辦案部門。
第六條 海關業務、辦案部門向當事人收取稅款類保證金、風險類保證金、案件類保證金等資金後應開具《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並於當日(節假日順延)填具《海關交(付)款通知書》,隨附《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記賬聯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與銀行有關進賬單證核對後進行賬務處理。
當事人向海關辦理資金交付手續應通過銀行轉賬,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可現金交付,對現金交付的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在收據上註明“現金收取。
第七條 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在開具《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時註明擔保資金類別,有擔保期限的應註明到期日。
第八條 海關稅款類保證金、風險類保證金、案件類保證金金額壹般應按人民幣計算收取。對能開設外匯(鈔)賬戶的幣種,可按其本位幣收取,退還時按原幣種退還。外幣稅款類保證金、風險類保證金、案件類保證金應存入按規定開設的外匯(鈔)賬戶,不能開設外匯(鈔)賬戶的幣種,可折換成人民幣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和私自兌換。
第十七條 海關各類保證金應按海關稅費資金管理,依據《海關稅費財務管理辦法》《海關稅收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八條 海關稅款類保證金、風險類保證金應納入“海關代保管款專戶”核算管理,案件類保證金、海關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納入“海關待結算款專戶”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橫向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