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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強制報廢的標準是什麽

壹、汽車強制報廢的標準是什麽

1、汽車強制報廢標準如下:

(1)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10年;

(2)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10年;

(3)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5年;

(4)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是15年;

(5)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2年。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裏程參考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裏程參考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交通事故中車輛報廢流程是怎樣的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註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