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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麽區別

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以下:

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勞動合同從事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聘用合同壹般考試上崗,勞動合同壹般面試上崗;聘用合同試用期為12個月,勞動合同試用期根據合同年限而定。

聘任合同是什麽

聘任合同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基礎上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任合同具有主體特殊性,內容強自主意誌性,客體單壹性,有償、諾成、雙務合同等特點,是壹種以提供勞動力商品為客體的特殊民事合同。聘任合同應包括訂立、效力、履行、合同責任及其救濟方式等民事內容。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