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二)保留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行政編制37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2名)。
(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後,原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時核銷。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