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案件的種類對管轄權有不同的規定,以合同糾紛為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壹條因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