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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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屋面防水關於發布國家標準《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壹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山西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同修訂了《程質量驗收規範》。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範進行了審查,現批準為國家國家標準,編號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0207-94於2002年10月1日廢止。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壹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同對《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207-94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範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建築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後參加部規範研究會、協調會議,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了反復論證,最後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本規範的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分部工程驗收。
本規範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規範以黑體字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屋面防水施工規範規範(二)-總則及術語屋面防水施工規範規範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壹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範。
說明: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建設部提出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範是將
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並,組成了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範,以統壹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
質量指標。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說明:1.0.2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和分部工程驗收等內容分章進行敘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說明:1.0.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範
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承包合同的規定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於本規範的規定。
1.0.4 本規範應與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說明:1.0.4 本規範是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的。本規範對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分部)的劃分,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時還強調執行本規範時應當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壹標準》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說明:1.0.5 本條文是根據建設部印發建標(1996)626號《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典型用語。
2 屋面防水施工規範規範術 語
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層能滿足求的年限。
2.0.2 壹道防水設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壹道防水層。
2.0.3 分格縫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層、剛性防水層、剛性保護層上預先留設的縫。
2.0.4 滿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采用全部粘結的施工方法。
2.0.5 空鋪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在周邊壹定寬度內粘結,其余部分不粘結的施工方法。
2.0.6 點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或打孔卷材與基層采用點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7 條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采用條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溫下采用膠粘劑等材料進行卷材與基層、卷材與卷材間粘結的施工方法。
2.0.9 熱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采用火焰加熱熔化熱熔型防水卷材底層的熱溶膠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采用帶有自粘性膠的防水卷材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1 熱風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采用熱空氣焊槍進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層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將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采用薄型制品架設壹定高度的空間,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蓄壹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5 種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鋪以種植介質,並種植植物的屋面。
說明:2 術語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6]第626號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標準中采用的術語和符合,當現行的標準中尚無統壹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這壹規定,本章將本規範中尚未在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的術語單獨列出15條。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方面的術語有下列二種情況:
1 在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尚無規定,是本規範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等。
2 雖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出現這壹術語,但人們比較生疏的。如: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壹道防水設防、冷粘法、自粘法、熱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規範規範(三)-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級進行設防,並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項目 屋面防水等級
Ⅰ Ⅱ Ⅲ Ⅳ
建築物類型 特別重要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 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壹般的建築 非永久性的建築
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層選用材料 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選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宜選用三氈四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可選用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等材料
設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設防 二道防水設防 壹道防水設防 壹道防水設防
說明: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將建築屋面防水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5年,並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材料選用及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選 用高、中、低檔 防水材料,進行壹道或多道設防,作為設計人員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道設防時,可采用同種卷材或塗膜復合等。所謂壹道防水設防,是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壹個防水層次。
3.0.2 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說明:3.0.2 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文《關於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幹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屋面防水設計,必須要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設計時要結合工程的特點,對屋面防水構造進行認真處理。因此,本條文規定設計人員在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後按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情況、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構造設計,並應繪出屋面工程的設計圖;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還應由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對保溫層理論厚度應通過計算後確定,作為屋面工程設計的依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並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說明:3.0.3 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幹規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圖紙的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要求。這樣做壹方面是對設計圖紙進行把關,另壹方面使施工單位切實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錯。同時,制訂確保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並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說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未解決,而被下道工序所覆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加強按工序、層次進行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的交接檢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然後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後,方可進行下壹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說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壹次再加工,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才能確保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文所指的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業績等綜合考核後頒發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經過防水專業培訓,達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對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範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並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說明:3.0.6 防水、保溫隔熱材料除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試驗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應按本規範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如發現不合格的材料已進入現,應責令其清退出場,決不允許使用到工程上。
3.0.7 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采取保護措施。
說明:3.0.7 對屋面工程的成品保護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後,又上人去進行其他作業,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層的局部破壞而出現滲漏。所以,對於防水層施工完成後的成品保護應引起重視。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後,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說明:3.0.8 本條文強調在防水層施工前,應將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及預埋件安裝完畢。如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再上人去安裝,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都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從而易於導致屋面滲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後,應按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並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說明:3.0.9 屋面工程必須做到無滲漏,才能保證使用的要求。無論是防水層的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通過外觀檢驗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設計和規範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只有經過雨後或持續淋水2h後,使屋面處於工作狀態下經受實際考驗,才能觀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滲漏。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還規定其蓄水時間不應小於24h。
3.0.10 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氣溫
項目 施工環境氣溫
粘結保溫層 熱瀝青不低於-10℃;水泥砂漿不低於5℃
瀝青防水卷材 不低於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於5℃;熱熔法不低於-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冷粘法不低於5℃;熱風焊接法不低於-10℃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剛性防水層 不低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