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密人員的概念: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簡稱涉密人員。“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
1.核心涉密人員:指能夠接觸到絕密級涉密信息的人員;
2.重要涉密人員:指能夠接觸到機密級的涉密信息的人員;
3.壹般涉密人員:指能夠接觸到秘密級的涉密信息的人員。
二、涉密人員的任職條件:
1、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2、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三、涉密人員的審查制度:
1、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
2、審查內容壹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四、涉密人員上崗的程序:
1、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
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2、涉密人員上崗前簽訂保密承諾書
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並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並履行保密義務、自願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
五、涉密人員出境審批規定:
1.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保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2.相關定義
(1)“有關部門”是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批準、任用涉密人員的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2)有關部門審批涉密人員出境要嚴格掌握,必要時征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