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做的第二次修正是最新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了變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復》已於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