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風險投資的抵押擔保條件有哪些
獲取風險投資的 抵押擔保 條件有哪些 ( 壹 )、獲取風險投資的條件 (1)項目應具有壹定規模,在美國壹般不少於25萬美元; (2)風險是可以認定的和可以預知的; (3)項目業務必須有短期內大幅度增長的潛力; (4)產品和服務具有獨特性和競爭優勢; (5)項目企業必須具有擴大銷售額和獲取利潤的巨大潛能; (6)風險投資能夠在某壹時點上從項目中撤出,變現。 (7) 在具體決定是否投資於某壹項目時,投資人要測算項目企業投資價值的具體數據。 ①測算的最基本的方法是“自由現金流量法”,即預測項目企業在未來所能獲取的以現金形式出現的利潤並將其貼現,以此來估計項目企業的投資價值的大小。 ②還有以“相對比率法”來預測企業投資價值的,即依據市價與利潤之比、或市價與銷售額之比來預測企業投資價值,在這個基礎上考慮風險因素,權衡後決定是否投資和投資多少。 ( 二 )、獲取抵押擔保的條件 由抵押 擔保合同 雙方當事人***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 抵押 物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及其復印件: (1)主合同和 抵押合同 ; (2)有關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如抵押物購置發票等; (3)有關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 (4)抵押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身份證 、 營業執照 有通過年檢); (5)有委托 代理 人辦理的,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 授權委托書 。 (6)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 三 )、企業辦理抵押擔保登記的手續 1)申請 登記的企業,應到登記機關領取並填寫《企業抵押物登記申請書》。 2)審查 登記經辦人負責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復印件是否齊備;登記經辦人對提交文件或復印件齊備的,應向當事人簽發《動產抵押登記受理通知書》;對提交文件或復印件不齊備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並連同有關材料壹並退還當事人。 3)初審和現場勘驗 登記經辦人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的初審和現場勘驗。 1、初審內容: (1)主合同是否合法及其與抵押擔保合同的關系; (2)抵押擔保合同條款是否齊備; (3)作為抵押物是否重復登記; (4)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和國 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禁止抵押的財產; (5)抵押物的價值是否符合被擔保債權的要求; (6)抵押物的抵押期限是否在動產抵押物權屬期限或其使用年限內。 2、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必須由登記機關兩人和抵押擔保登記雙方申請人***同進行。 4)核準、登記 全文圍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