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或稱企業擔保,是指企業以現有資產設定的壹種擔保,其標的物為企業現在及將來的總財產,包括企業全部的動產和不動產、無形財產及各種法律關系。在擔保設定之後,企業可以繼續以作為擔保標的的財產從事經營,其資產仍可正常使用收益及處分,而新取得的財產則自動納入擔保物中。在發生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例如,債務人違約,債務人公司發生停產或破產清算等時,擔保物才特定化、浮動擔保遂成為固定擔保或強制性的擔保。法律規定可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等動產做為浮動抵押的抵押物。
浮動抵押區別於通常意義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財產之上設立抵押其主要的特點為:
1、標的屬於抵押人現有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2、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於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將來會采取某種動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繼續經營。
綜上所述,浮動抵押是壹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壹十壹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壹發生時確定:
(壹)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壹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