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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取保候審保證書多久放人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申請書遞交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同意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可以放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四條 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在三日以內送達保證人,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保證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壹次。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