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督學***有七項基本職責:
1、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情況進行監督;
2、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3、傾聽人民群眾和社會的意見,調查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並及時向區縣教育督導部門報告;
4、指導學校開展自我檢查和自我評價,發現並指導學校總結工作經驗,督促學校落實綜合督導、專項督導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5、發現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報告,並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6、對各種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及時了解有關情況,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7、完成區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第二條 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實行註冊登記,直接管理。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幼兒園、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