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進出境物品的申報人或義務人可以提供相應的擔保,以確保履行相關海關事務的義務。這些擔保可以是貨物本身、相關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貨物運輸工具租賃合同等財產和權利。此外,還可以采用海關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具體來說,貨物可以作為擔保財產,通常是指在海關監管下的貨物。這些貨物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移動,但必須按照海關規定進行處理。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則是指相應的運輸工具,可以作為擔保財產,但需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和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貨物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也可以作為擔保財產,但需要符合海關規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海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報人或義務人增加擔保。增加擔保方式可以是同種類型財產的增加,也可以是不同種類型的財產、信譽擔保等其他方式的增加。
擔保財產出現損失時,應該如何處理?如果擔保財產出現損失,申報人或義務人應及時補償,保證海關利益不受損害。如果不能進行補償,海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等。
在海關事務中,擔保財產和權利的作用十分重要。申報人或義務人必須提供符合海關規定的擔保財產和權利,以確保能夠履行相應的海關事務義務。如果擔保財產出現損失,申報人或義務人應及時補償,以保證海關利益不受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第壹條 為了規範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