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的 法規 ,已經取消了晚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說晚育津貼已經取消了,只能獲得生育津貼和生育假的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對於職工未就業配偶應當按照 我國 法規 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
生育津貼計算
1、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 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較之前90天產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勞動法中未曾出現晚育假,地方 出了 的生育方 法 可能會增加此假期);
(3)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產假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15天;
(5)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2、生育醫療費
(1)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 保 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產科並發癥按核定的數額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按定額標準報銷。
3、壹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4、壹次性補貼在壹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壹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備註:生育津貼要在生小孩後,三個月內辦理。
享受條件
1、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的生育婦女,無論在職或失業,參加過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 法規 建立個人帳戶的;
2、非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在單位工作、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五險)期間生育的。
3、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 我國 計劃生育 法規 ,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繳費以正常參保繳費時間為準,正常參保繳費前的補繳時間不能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