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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區別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區別如下:

1、缺陷責任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為2至5年;

2、缺陷責任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3、缺陷責任期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規定;

4、缺陷責任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保金的期限,保修期與質保金無關。

缺陷責任期壹般多久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是壹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