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註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範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 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 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壹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