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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應急預案工作內容

法律分析:(壹)立即向省防汛指揮部和市防汛指揮部的指揮、有關副指揮匯報洪澇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展的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盡快提出洪澇災害發生地的群眾撤離的時間、範圍、路線,並密切監視洪澇災情的發展趨勢,經防汛指揮部批準,不定時地發布洪水預報、警報、緊急警報和汛情公報;

(三)盡快將洪水災情通報市防汛指揮部各有關成員單位,各單位應按規定的職責,做好搶險救災的各項準備;

(四)開啟壹切傳輸、遙控遙測設備,千方百計保持與險情、災情發生地和各級防汛指揮部、市政府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的通訊聯系暢通,及時下達有關人力、物力及洪水調度命令;

(五)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搶險,進壹步搜集更為詳細的險情、災情情況,及時向省防汛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險情、災情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防汛條例》 第十壹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後,經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審查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後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禦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後施行。防禦洪水方案經批準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