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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建築設計規範是哪個?

第1.0.1條 目的

為保證建築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同規則。

第1.0.2條 適用範圍

本通則適用於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

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建制的鎮)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1.0.3條 與其它規範的關系

民用建築設計除執行本通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壹級耐久年限 100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100年 適用於壹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 25~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第1.0.5條 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壹、住宅建築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主體建築)。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建築均為超高層。

第1.0.6條 建築熱工設計

建築物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按《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程》規定,全國劃分為下列四個地區:

嚴寒地區(Ⅰ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的地區。

寒冷地區(Ⅱ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0℃的地區。

溫暖地區(Ⅲ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0℃,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炎熱地區(Ⅳ區):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第1.0.7條 設計基本原則

建築設計除應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外,尚應執行下列基本原則:

壹、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城市規劃實施條例;

二、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化綜合開發和綜合性建築;

四、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節約建築能耗,保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

六、建築設計的標準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七、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為他們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境;

八、建築和環境應綜合考慮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方制定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劃進行。

第1.0.8條 無標定人數的建築

壹、建築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並標明使用人數外,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築均應按有關專項建築的設計規範核算並標明人數。

二、公***建築中為主體使用部分配置的輔助面積,當其面積與主體使用部分相接近,並有可能與主體使用部分同時開放作其它用途時,則該建築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寬度和數量,應按兩部分人數疊加計算。

三、使用人數無控制的公***建築,應按可能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和數量。

第二章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要求

第壹節 建築 基地

第2.1.1條 基地與道路紅線

壹、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否則應設通路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的最小長度或通路的最小寬度,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條例。

二、基地與道路紅線連接時,壹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紅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條規定外,建築物均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建造。

第2.1.2條 基地高程

壹、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條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沒或海潮侵襲可能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1.4條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壹、建築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建築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當建築前後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並符合建築防火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築可毗連建造。

二、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臺、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條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車流量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車站、車場等)、其通路連接城市道路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距大中城市主幹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點量起不應小於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橋和地鐵出入口)最邊緣線不應小於5m;

三、距公***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於10m;

四、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應小於20m;

五、當基地通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六、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它特殊情況時,應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2.1.6條 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

電影院、劇場、文化娛樂中心、會堂、博覽建築、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在執行當地規劃部門的條例和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範時,應保持與下列原則壹致:

壹、基地應至少壹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證人員疏散時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並至少不小於基地周長的1/6;

三、基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連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應避免直對城市主要幹道的交叉口;

五、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六、綠化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綠化布置應不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並不應設置圍墻大門等障礙物。

第2.1.7條 停車空間

新建或擴建工程應按建築面積或使用人數、並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在建築物內、或同壹基地內、或統籌建設的停車場或停車庫內設置停車空間。

第三章 建築總平面

第壹節 建築布局

第3.1.1條 總平面設計

基地總平面應根據設計任務書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建築布局、豎向、道路、綠化、管線和環境保護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3.1.2條 建築布局和間距

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日照間距;

三、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並防止冬季寒冷地區和多沙暴地區風害的侵襲。高層建築的布局,應避免形成高壓風帶和風口;

四、根據噪聲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築功能分區、道路布置、建築朝向、距離及地形、綠化和建築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以防止或減少環境噪聲;

五、建築與各種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的標準。

第3.1.3條 日照標準

壹、住宅應每戶至少有壹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療養院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3h(小時)。

第四章 建築物設計

第壹節 室內凈高

第4.1.1條 室內凈高

壹、室內凈高應按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樓板或屋蓋的下懸構件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地面至結構下緣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二、建築物各種用房的室內凈高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地下室、貯藏室、局部夾層、走道及房間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小於2 第五章 室內環境要求

第壹節 采光、通風

第5.1.1條 采光

壹、建築物各類用房采光標準除必須計算采光系數最低值外,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窗地比確定窗洞口面積。

二、廁所、浴室等輔助用房的窗地比不應小於1/10,樓梯間、走道等處不應小於1/14。

三、內走道長度不超過20m時至少應有壹端采光口,超過20m時應兩端有采光口,超過40m時應增加中間采光口;否則應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條 有效采光面積

壹、離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應計入有效采光面積。

二、采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臺等遮擋物時,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面積的70%計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積可按采光口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5.1.3條 通風

建築物室內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戶或開口,否則應設有效的自然通風道或機械通風設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風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居住用房、浴室、廁所等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二、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其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8m2。爐竈上部應設排除油煙的設備或預留設備位置;

三、嚴寒地區的居住用房,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廚房,無直接自然通風的浴室和廁所等均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自然通風道的凈截面面積及其排風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0.015m2;

四、自然通風道的位置應設於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