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聘用意向書不是合同,對雙方無法律約束力,它僅能表明雙方均有簽訂合同的意向。
3、先簽的就業協議附加條款,在法律上屬合同的補充條款,從屬於主合同(就業協議),按法律規定,在主合同未生效的情況下,補充條款還未生效。不去不承擔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