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的女職工相關管理規定:1、不得安排女員工從事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其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作業。
2、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3、不得因女員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4、做好女員工“四期”保護管理工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女員工“四期”保護得到有效的執行。
5、生產部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公司女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勞動保護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女員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用品。
6、女員工“四期”保護:
(1)經期:女員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員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2)孕期: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可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懷孕期間不應加班加點,對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如上班確有困難者,本人申請,經批準,可請女工長假,長假結束後回原部門工作。
(3)產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
(4)哺乳期:不得安排女員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在此期間不準解除勞動合同,壹般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衍生問題:
女職工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壹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壹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