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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轉的法律規定

林地流轉的法律規定: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於林地的生產周期長,為保護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承包林地的農民可以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可以繼續承包經營;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承包期內,如承包人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後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形式流轉。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和阻礙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的性質和林地的林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必須有林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綜上所述,如按照上述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關於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壹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