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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制度?

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制度:

1.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國家、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嚴肅質量事故報告與處理,減少和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279號令);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鐵建設[2009]171號);《客運專線江西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安發〔2010〕46號);客運專線江西公司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實施細則》(安發〔2010〕38號);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項目經理部標段內所有的工程項目發生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3.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工程竣工後,凡因測量錯誤、不按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強度不夠、結構尺寸或建築安裝位置偏離等不符合設計文件或達不到該工程所采用的國家、鐵道部及滬昆客運專線質量標準,需作返工、加固補強或報廢等處理的,均構成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壹般事故及工程質量問題:

1.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導致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很大影響。

2.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導致鐵路交通較大事故,或對鐵路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很大影響。

3.工程質量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導致鐵路交通壹般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較大影響。

4.工程質量壹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直接導致鐵路交通壹般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壹般影響。

5.具有本制度第4條所列情形,但未導致鐵路交通事故,未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影響,且施工單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屬工程質量問題。

6.構成鐵路交通事故的,按《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鐵道部令第30號)第七十四條執行。

事故報告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分部或架子隊)必須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包括暫時停工),及時向項目經理部安全質量環保部報告,各分部同時向其上級主管單位報告;項目經理部安質環保部接分部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後,12小時之內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單”報告監理站、建設單位。

2.工程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時間、地點及建設相關單位;

(2)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6)事故報告單位。

事故調查和處理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1)因搶救人員、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物件時,應做出標識,繪制現場平面簡圖並做好書面記錄,妥善保存事故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並拍照或錄像;

(2)凡影響下壹道工序的工程質量事故,未經處理前應做出隔離標識,並不得繼續施工,以免事故進壹步擴大;

(3)由於工程質量原因導致運營線路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由南昌鐵路局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鐵道部或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①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由鐵道部調查處理;

②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由建設管理司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鐵道部批準;

③工程質量較大事故由工程監督總站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由建設管理司核備;

④工程質量壹般事故和工程質量問題由工程質量安全區域監督站調查(南昌監督站),提出處理意見,報工程監督總站備案。

⑤鐵道部認為有必要調查處理的工程質量事故及工程質量問題,由鐵道部或鐵道部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5)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工程質量事故原因分析及處置權限

1.當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時,由事故單位(分部)根據相關單位的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實體建築進行返工處理並達到要求為止。

2.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還應遵循有關行業、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按工程質量事故的性質確定處理權限,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調查。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者的劃分

在事故責任分析時,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責任人;

1.主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的人;

2.次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責任的人;

3.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管理者;

4.次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管理者。

5.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按公司和滬昆客專江西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凡隱瞞事故、因質量事故受到業主書面批評或受到社會媒體、行業、政府的通報批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將按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加重處罰。

7.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按隱瞞事故處理:

(1)發生質量事故後,不按規定時間上報、謊報或擅自處理的;

(2)事故發生後,有意破壞現場,阻礙、幹擾調查工作正常進行以及提供偽證者;

(3)事故發生後使用掩飾手段未如實上報者;

(4)有意縮小事故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5)沒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的。

8.有下列情節之壹的,對有關責任者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了事故損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技術,在施工過程中已按相關規定施工而發生質量事故的。

9.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有關責任者從重處罰或加重處分:

(1)工程質量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的;

(2)無視國家和企業的規範、規章、規定,不聽指揮、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3)拒絕調查組查詢或拒絕提供與工程質量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

10.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不屬本規定的處理範圍,但項目經理部必須按本規定要求上報,以便有關部門及人員協同有關單位、部門處理。

11.檢查情況報告

(1)各架子隊每月24日前將管段內當月的監理工程質量檢查情況通報或監理通知單整改回復報項目經理部安質環保部。

(2)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項目經理部等提出的問題或整改指令,各架子隊負責組織按期落實整改,報項目經理部安質環保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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