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廢玻璃等。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分揀、打包、銷售等活動。第三條 在深圳市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從事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放射性廢物、報廢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交售再生資源,並逐步規劃落實再生資源專用場地,為商業區和居民區規劃配套再生資源回收點(以下簡稱回收點),引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健康發展。
再生資源專用場地包括政府專門規劃確定的再生資源分揀場所和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臨時場所。政府專門規劃的再生資源分揀場所的用地性質不得隨意改變。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專用場地的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國土管理部門確定轄區內用於再生資源回收的臨時場所。
市、區及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管理,在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活動中的具體職責為:
(壹)貿工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政策,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引導、規範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經營者登記註冊和年度檢驗工作,查處超範圍經營;
(三)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治安管理,對強買強賣、黑惡勢力介入、收購和販賣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整治和查處;
(四)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無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活動;
(六)安監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環境汙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汙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八)規劃部門負責落實再生資源集中分揀專用場所規劃用地工作;
(九)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規劃用地落實工作,並按用地類型辦理相關手續;
(十)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租賃場所是否與登記或者備案的用途相壹致,是否存在未經登記或者備案擅自擴大租賃面積經營的情況。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部門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其他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照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預留再生資源回收點所需場地,可以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壹並規劃。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或者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回收再生資源;不能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廢料中的再生資源。
回收點的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 再生資源經營者開設再生資源回收站(以下簡稱回收站),可以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分揀、打包、銷售等活動,回收站生產經營場所應滿足以下要求:
(壹)依法取得環保許可;
(二)依法取得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三)位於專用場地、工業用地內或者工業廠房的地面壹層。
經營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時,應提交回收站生產經營場所滿足上述要求的證明文件。第八條 公園內、河道管理範圍內、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以內以及高壓走廊(包括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內不得開設回收站。
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從事再生資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汙染環境的活動。
城管、水務、安監、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本條上述兩款規定的經營者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