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組織、監督本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規定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作價原則、作價方法,制定和調整全國性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組織、監督本行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四)指導行業價格工作,協調和處理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爭議,協助物價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五)對國家物價部門管理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提供有關資料,並提出制定和調整方案;
(六)建立測繪行業的價格信息網絡,開展測繪產品價格信息服務工作。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在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監督本地區有關部門實施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會同本地區物價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授權制定的地區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並報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指導本地區測繪行業價格工作,協調和處理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爭議,協助物價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五)建立本地區測繪行業的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第七條 測繪企事業單位在價格和收費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國家定價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最高限價範圍內,可根據具體情況定價收費;
(二)對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提出調整建議;
(三)對收費標準所規定的測繪工作量與實際工作量有差異的,可與買方協商解決。第八條 測繪企事業單位在價格和收費方面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的價格方針 、政策和法規 ,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二)如實上報本單位關於測繪產品定價和收費項目標準的資料;
(三)服從物價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帳簿等有關資料。第九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市場的管理 ,維護測繪產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對申領測繪收費許可證的測繪單位應進行資格審查。凡已按照國家測繪局頒布的《測繪許可證試行條例》領取了《測繪許可證》的單位,方可領取測繪《收費許可證》。第十條 對沒有領取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而擅自收費,或雖持有《收費許可證》,但有價格違法行為者,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協助物價檢查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有關條款和《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有權吊銷其《測繪許可證》,並提請物價部門收回其《收費許可證》。第十壹條 對在測繪產品價格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者,應給予獎勵;對檢舉揭發價格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應依法追究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和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各地和各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條文精神相抵觸的,均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物價部門,可按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