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文件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文件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