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反映壹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精神和本質。
第二,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第三,指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
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本質,體現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精神、貫穿於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始終,並能指導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法律規範。
確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的主要依據:
第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規範的特性,以便於執法者、司法者解決環境與資源保護實踐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糾紛與矛盾。
第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不等同於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關澤。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屬於比較抽象的法律規範,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則屬於比較具體和直接的法律規範。
第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必須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有原則,與其他部門法***有的原則不應成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應當貫穿於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範之中,並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規範體系具有指導與綱領作用。
第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內容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概述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是指按照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確立的、具體表現並普遍適用於環境與資源保護各個領域的法律規範總稱。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特別制度,是指在各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中為實現立法目的而確立的具有領域性、針對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規範總稱。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依據原理:
第壹,具體體現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具體反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同性和本質性的法律措施。
第三,依據基本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通過對法的“立、改、廢”逐步完善。
三、綜合性環境保護法與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關系
(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的概念: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在壹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內處於最高位階,對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的適用具有指導地位的法律。
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的產生具有兩方面的背景:
第壹,與經濟利益相抗衡的環境利益不能及時在國家政治,尤其是憲法上得到充分的反應。
第二,環境問題的對策關系到社會、生活、文化和經濟等各個領域,需要綜合平衡和統壹協調社會各方利益。
(二)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地位和作用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是2014年由全國人大委員會通過,《環境保護法》的內容上***分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汙染和其它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和附則。
《環境保護法》的作用:
首先,將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納入法制軌道,明確了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和基本政策。
其次,為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再次,確立了環保部門統壹監督管理與其他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管理的環境保護行政體制,促進了環境保護行政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最後,促進了全民法律意識和環境參與意識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