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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三個月簽幾年合同

試用期三個月簽三年合同。實習期可以不簽合同。但如果是試用期為三個月的,勞動合同至少應該簽訂的期限為三年。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試用期的概括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壹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系勞動關系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