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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經依法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水運、地方鐵路和城際軌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專用公路、專用航道、軍事港口、漁業港口和搶險救災工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人員、執法車輛和裝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推行數字檔案、推進系統互聯和數據***享、整合監控平臺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優化服務質量。

鼓勵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通過信息化技術應用,提高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自我管理水平。第二章 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義務第六條 從業單位、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建立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通過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方式預防、減少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第七條 交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落實崗位責任登記制度,按照規定填報責任登記表;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責任登記表納入工程檔案。第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計價的工程量清單,清單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投標單位在承攬工程時不得低於成本價報價。評標委員會對報價合理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投標單位作出說明。第九條 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要求,施工招標文件還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施工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費用提取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工程報價中單列,專款用於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經監理單位審核和建設單位確認後在報價範圍內據實列支。實際工程量超過合同約定工程量的,安全生產費用在根據實際工程量以及費用提取標準確定的額度內據實列支。第十條 禁止從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交通建設工程禁止分包的,承包合同應當予以明確;交通建設工程允許分包的,承包合同應當列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承包合同對工程分包未予明確,工程內容依法允許分包並且需要實施分包的,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工程分包方案,列明擬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分包方案應當經監理單位審核後,報建設單位認可。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分包合同內容及其執行情況實施檢查。第十壹條 施工單位就工程內容與其他單位實施勞務合作的,應當選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施工單位不得以勞務合作、設施設備租賃等名義實施工程分包,不得通過將同壹工程內容與同壹單位或者同壹投資人設立的不同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和設施設備租賃合同的方式實施工程分包。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勞務合作合同、設施設備租賃合同內容及其執行情況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