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需要制定相應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實行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範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每臺在用鍋爐當班持證的司爐工、水處理操作人員應按下列數量配備:
a)蒸發量小於4t/h的鍋爐(熱水鍋爐供熱量2.8MW),司爐工、水處理操作人員不少於1名;
b )蒸發量小於10t/h(熱水鍋爐供熱量7MW),大於或等於4t/h的(熱水鍋爐供熱量2.8MW),燃煤鍋爐司爐工不少於2 名,燃油(氣)鍋爐或電鍋爐司爐工不少於1名;水處理操作人員不少於1名;
c ) 蒸發量小於或等於35t/h(熱水鍋爐供熱量24.5MW),大於或等於10t/h(熱水鍋爐供熱量7MW),的,燃煤鍋爐司爐不少於4名,燃油(氣)鍋爐或電鍋爐司爐不少於3名,水處理不少於2名。
鍋爐房內有多臺同時運行的鍋爐,其持證司爐工應為每臺鍋爐人數總和的70%以上。有機載熱體鍋爐每班持證司爐工數量,參照熱水鍋爐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