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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女職工權益包括

女職工的權益: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以及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