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清算機構包括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聯、網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和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這些機構負責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清算事項,並提供清算服務。清算業務主要分為:
1、同城清算,包括同城票據交換、資金清算和同城票據的微機清算;
2、異地清算,涉及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活動。
這些清算中心作為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提高支付系統效率起著重要作用。
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的作用:
1、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金融市場參與者提供高效、安全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資金流轉順暢,降低交易成本。
2、促進金融市場穩定;通過規範運作和風險管理,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有助於維護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性,防範系統性風險。
3、支持貨幣政策實施;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發揮關鍵作用,幫助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控制貨幣供應量。
4、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通過提供標準化、自動化的服務流程,金融基礎設施機構能夠提高金融服務的整體效率,促進金融創新。
5、加強跨境金融合作;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在跨境支付和結算中扮演重要角色,促進國際金融合作與交流。
綜上所述,清算中心作為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包括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跨境銀行間支付清算公司等,負責同城及異地清算業務,通過組織和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清算系統,對保障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和提升支付系統效率發揮著關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壹並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