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彌補制度短板,有助於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監管,提升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水平,更好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秩序。
總結以下:
1、層層穿透監管 明確禁止性規定
更好進行關聯交易管理的首要問題就是——認定關聯方。對此,《辦法》采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範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
2、統籌規範監管 突出差異化監管
《辦法》覆蓋了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對不同類型機構的關聯交易實施精準有效的監管。
3、壓實機構主體責任 提升管理水平
《辦法》壓實機構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建立層層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職能,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落實關聯方識別和關聯交易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