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筆跡鑒定事壹般不能鑒定出簽字的時間的,但是可以通過紙張或者是書寫的痕跡來大致判斷出簽字的順序,在進行筆跡鑒定時也是需要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鑒別的,那麽當事人也是需要將日常的書寫習慣以及書寫對照內容壹並提交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筆跡可以鑒定年份嗎?
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鑒定的。文件書寫形成時間的檢驗則是筆跡鑒定的難題,目前只能有條件地解決部分問題。書寫形成時間檢驗可分為文件的相對形成時間檢驗和文件的絕對形成時間檢驗。所謂相對時間檢驗,是指有比對樣本的檢驗,通過將檢材與樣本進行比對,來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是在樣本的先或後。所謂絕對時間檢驗是直接對檢材進行時間檢驗,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不需要比對樣本。目前我國能進行的多是相對時間檢驗。
綜上所述,筆跡是可以鑒定出時間的,特別是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鑒定的。文件書寫形成時間的檢驗則是筆跡鑒定的難題,目前只能有條件地解決部分問題。書寫形成時間檢驗可分為文件的相對形成時間檢驗和文件的絕對形成時間檢驗。所謂相對時間檢驗,是指有比對樣本的檢驗,通過將檢材與樣本進行比對,來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是在樣本的先或後。所謂絕對時間檢驗是直接對檢材進行時間檢驗,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不需要比對樣本。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鑒定三個月以內的制成文件個別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鑒定六個月的以內的制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鑒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