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餐飲服務許可按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
3、實施餐飲許可經營認定。
法律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餐飲服務許可按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餐飲服務分類許可的審查規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餐飲服務許可證》受理和審批的許可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註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第九條 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的有關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