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並提交申請書;
2、鑒定辦事機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繳納鑒定費;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進行鑒定;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8、《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9、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