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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效力壹樣嗎

法律主觀:

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所呈現的結果也會不壹樣。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壹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工資制度不同 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 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 單位的意誌,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