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論的核心是兩個正義原則,第壹個是平等自由原則,第二個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與差別原則。
壹、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1、對於任何不正義的東西都應該改造或廢除,“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決不妥協的。”
2、他將正義區分為社會的和個人的正義,並且主張正義首先是社會的正義。因為人生活在社會中,只有在社會制度的基礎上,才能決定壹個個人行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3、為了論證自己的正義理論,他使用了改良的社會契約論,他將締約的各方都置於壹個“無知之幕”之後,使他們對任何關於自身特征的具體情況壹無所知,力圖通過對在這種狀態下的人的選擇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壹種指導制度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他的正義原則。
二、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有兩個:
1、第壹,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壹種平等的權利。
2、第二,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壹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患者的最大利益;並且,依系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3、第壹條原則實際上就是自由優先的原則,“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第二條原則則是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兩條原則的地位並不壹樣,第壹條原則高於第二條原則;第二條原則中,機會平等原則高於差別原則。
三、在正義兩原則中,他註重對人的尊重,這符合了人們的心理和現實的走向,易於人們接受;他所倡導的正義是社會的正義,承認並強調差別原則,即他的社會正義有壹定程度的相對性,這樣的形式正義確立了人的權利平等的同時,也照顧到人們的物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