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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訂後的《民訴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主要是針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所作的專項修改,新增了7個條文,修改了26個條文,完善了相關程序規則和訴調對接機制,創新了在線訴訟模式等。本文從小額訴訟程序改革、線上訴訟規則完善、獨任審理範圍擴大、司法確認程序優化等角度出發,分析《民訴法》修訂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應對措施。

小額訴訟程序改革

修訂後的《民訴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相關程序,除了六類禁止適用情形外,其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對標的額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金錢給付案件等,都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此外,符合壹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立法鼓勵小額訴訟“壹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以減輕當事人來回的訴累。

? 線上訴訟規則完善

修訂後的《民訴法》明確了在線訴訟的法律效力,完善了電子送達等在線訴訟規則。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線模式的適用,增強了訴訟的便利與快捷,也能在疫情常態化防控期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獨任審理範圍擴大

? 修訂後的《民訴法》擴大了獨任制適用範圍,壹審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審案件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獨任制,解決了實務界長期以來所謂形合實獨的詬病,同時也為法官審理不同民事案件提供了更為多樣的模式。

司法確認程序優化

? 修訂後的《民訴法》合理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該範圍擴展至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此外,優化了司法確認案件管轄的規則。換言之,各類合法規範的調解協議均能進行相應的司法確認,進而進入執行程序。

商業銀行應對措施

? 鑒於此,商業銀行應該科學研判本次《民訴法》修改對於銀行法律實務帶來的影響與變化,在互聯網時代民事訴訟制度轉型升級的時候,利用好對銀行利好的相關訴訟機遇,采取積極措施,更好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 推動公告送達案件獨任審理。由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規避參與訴訟,實務中商業銀行較多案件為公告送達案件,囿於原先法律規定,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商業銀行應抓住《民訴法》修訂的有力時機,將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案情並不復雜的原先由基層壹審普通程序的公告案件爭取為獨任制案件,同時利用《民訴法》公告送達期限從60天縮短為30天的實質利好,有效減短審理過程,加快處置進度。

? 推進個人類案件線上訴訟維權。根據管轄最新標準,基層法院的辦案數量將在以往繁重的基礎上更加加重,商業銀行個人類案件如信用卡案件、線上信貸產品面臨的立案難問題也將隨之更為突出。此外,還需要克服疫情防控期給訴訟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據此,商業銀行應積極通過在線立案申請、參加在線庭審等線上方式處理訴訟案件,進壹步提高線上訴訟的數量和占比,確保維權工作有序推進。從上海法院系統來看,目前以電子卷宗隨案同步形成、在線庭審、電子檔案單套制改革、智能輔助辦案系統運用為重點的全流程網上辦案的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其在網上立案、智慧執行方面的工作也在不斷完善和推進。據此,商業銀行壹方面可以根據個案選擇全部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線上進行,以進壹步提升訴訟便利,實現優質、高效、低成本解決糾紛。另壹方面,可以通過第三方存證系統證據調取、“微捷貸業務工作中人工復核”實地核查環節和貸後催收環節中債權人書面確認等工作,進壹步固定、完善證據,提高線上訴訟勝訴率。此外,《民訴法》16條規定的“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在線訴訟,但並未明確規定需雙方當事人同意。壹方面,商業銀行可以在事先的合同中約定將來產生爭議采取線上訴訟程序;另壹方面也可以在將來爭議不能達成壹致時,單方面申請采用在線訴訟方式。

? 適時推進小額訴訟程序。《民訴法》修訂後,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審限為2個月,最長3個月,具有簡便、高效特點。壹方面商業銀行針對當事人到庭應訴、金額較小的銀行卡透支、銀行卡分期、個人線上貸款等業務,利用法律賦予的程序自主權,事先或事中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另壹方面,如果發現案情較為復雜、出現對商業銀行不利情形等,也可以通過法院依職權主動轉換和當事人異議轉換進行程序轉換。

? 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隨著《民訴法》擴充完善了人民調解申請司法確認的管轄規則,商業銀行在處理與客戶之間因金融產品和服務產生的糾紛時也多了更多選擇。只要調解組織依法設立、經該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均屬於司法確認的範圍,不再局限於原有的“金調銀調”。此外,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也有了更多的管轄選擇權,可以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最優原則進行選擇。

? 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實務中,大量的壹審案件將由基層法院承擔,商業銀行要在體現訴訟工作價值創造上下功夫。壹方面積極應對新類型、疑難復雜、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金融糾紛案件,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與協調工作,避免出現不利案例效應。另壹方面針對銀行類主訴案件事實明確、法律關系簡單的特點,商業銀行應加強與法院合作,通過參與司法系統對接,區塊鏈技術運用等,建立金融類型案件的速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