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經2000年12月24日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附則8章93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經2000年12月24日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附則8章93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