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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20%以上怎麽處罰

校車、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記12分。超過額定乘員賣鏈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

壹、校車超載20%以上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校車超載的處罰包括: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壹次記12分;

2、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壹次記6分;

3、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超載處罰扣分標準: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壹次扣12分;

2、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壹次扣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