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方法如下:
1、壹般法院在案件在立案審核通過後,壹般不會馬上要求原告繳納訴訟費、生成正式案號,而是會分流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2、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後,法院壹般會對案件編立訴前調字號或訴調號,統壹管理,法官或者調解員會向雙方當事人詢問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明確訴求以及案件爭議焦點,有些訴前調解也會組織開庭整理雙方的事實、證據;
3、適用訴前調解的案件調解時間壹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在此基礎上再延長30天,若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4、調解成立以後,訴前調解程序結束,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另壹方可以依據調解書或調解協議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司法程序如下:
1、訴訟階段,準備好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書寫訴訟狀,如實把事情的經過用書面形式表述;
2、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述求進行查驗,符合受理標準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法院決定對此立案;
3、審理前準備階段,法院會給被告發放傳票,傳喚被告,這期間可以互相拿出相關證據,期間雙方可以調解;
4、開庭階段,法院正式受理,進行對此事的調查,雙方的辯論,以及評議到最後的宣判。
綜上所述,法院會對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會如期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