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有六個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
(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
(6)在出資方面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有哪些特征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壹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壹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壹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壹般不分攤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