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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該合夥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買賣合同及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雖然合夥人甲、乙、丙在合夥協議中約定了“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壹致同意”,但該約定對善意第三人(果農和銀行)無效,故水果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均為有效。

(3)該合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貨車抵押合同在效力上應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銀行在其債權未受清償時不能對貨車主張抵押權。根據擔保法律制度規定,抵押人以車輛作抵押的,應在該車輛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夥企業雖以貨車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依前述規定該貨車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權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銀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對抵押貨車行使抵押權。

(4)如果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銀行、趙某、錢某同時對合夥企業行使債權,應以該合夥企業的財產按比例清償;不足部分,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第壹,銀行與該合夥企業之間的貨車抵押合同並未生效,由此決定了銀行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屬於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第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提示:本題(4)中涉及了《擔保法》的有關內容。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為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通過此題,建議大家關註壹下企業法和其他法律相結合的綜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