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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囚論》讀後感

今天翻開《古文觀止》,讀了壹篇《縱囚論》,大體意思是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了讓他們回家,並約定時間,叫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壹定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於自己回來,竟沒有壹個失約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事,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了.這難道是近於人情的嗎?

? 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確是小人了;但是等到對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變人們的氣質,所以出現了象這樣的情況."

? 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正是為了求得這種聲譽啊.這樣看來,哪裏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預料他們壹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裏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不是預料自動回來壹定能夠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壹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壹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只見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哪裏有什麽布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那麽唐太宗向天下布施恩德,到這時已經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然而壹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保存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

 既然這樣,那麽怎樣做才好呢?我說:"釋放了回來的,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然後再釋放壹批,他們又回來了,這樣才能知道是布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這是壹定不會有的事啊.至於釋放了能夠自動回來再加以赦免,只能夠偶然試壹試罷了;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麽殺人犯就都不會死了,這能夠作為天下經常的法律?

? 不能作為經常的法律,難道是聖人的法律嗎?因此,堯,舜和三王治理天下,壹定根據人情,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不違背人情來求取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