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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對檔案的定義

檔案法對檔案的定義如下:

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象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第二條,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生態文明、軍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拓展知識:

檔案存放地查詢:

1、有工作單位的人,檔案壹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單位;如果工作單位規模較小沒有存放檔案的條件員工的檔案會由單位寄存在當地人才市場。學生的檔案是存放在學校學籍科。

2、社會人士的檔案會存放在單位或者人才市場。可以去單位檔案管理處查詢自己的檔案。如果單位將員工的檔案寄存在人才市場,可以通過電話或網絡查詢自己的檔案。

3、剛畢業的學生,檔案會由學校寄到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場,由於檔案的傳遞較慢,畢業兩個月以內檔案還在學校學籍科可以查到;兩個月以後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場查詢。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或者人才網站查詢。

《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壹)通過報紙、刊物、圖書、聲像、電子等出版物發表。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

(四)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資料的全文或者摘錄匯編。

(六)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制件。

(七)展覽、公開陳列檔案或者其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