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人才引進中國外、境外人員在本省就業的管理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保險關系轉續政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黔(回黔)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統籌實施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
(十三)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黔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黔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許可及對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