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姓名和與單位簽訂的合同編號;
2、員工的入職時間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
3、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崗位;
4、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5、證明書上需有本人簽名、單位蓋章和法人代表簽名;
6、證明書的出具日期。
勞動關系證明的作用:
1、證明前雇員的工作經歷:用於向未來的雇主證明個人的工作背景和經驗;
2、用於社會保險事務:在處理社會保險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事務時,證明個人的工作及繳費情況;
3、用於勞動爭議解決: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為勞動者工作經歷和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
4、用於個人信用記錄:在銀行貸款、租房等需要個人信用證明的場合,作為個人信用的輔助證明材料;
5、用於職業資格認證:在某些行業,勞動關系證明可以作為職業資格認證或者職稱評定的必要材料。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壹份包含員工姓名、合同編號、入職與離職時間、工作崗位、解除關系原因以及必須附有員工本人簽名、單位蓋章和法人代表簽名的正式文件,同時還需註明證明書的出具日期,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